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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修例發酵 衝擊社會基本價值
發布時間: 2019/08/09
本來沒有繼續評論《逃犯條例》修訂的打算,但過去幾周的事態發展,已遠超越修例工作的問題,而是直接衝擊一個文明社會最基本的價值:和平多元、包容不同意見。
筆者甚至不打算分析示威行動出現暴力升級情況對經濟的負面影響,因為筆者肯定,第三季持續出爐的數據,沒有最差,只會更差。
既定程序處理 調查濫用武力
相反,本文只望釐清一些指鹿為馬、顛倒是非黑白的觀點和邏輯。例如,反對派把「法治精神」和「程序公義」掛在口邊,那麼有些原則便應該遵守:假如警隊真有濫用武力等違反警例行為,便應由既定程序(due process)處理,包括監警會調查,甚至訴諸法庭解決。正如佔中時發生的「七警案」、前警司朱經緯案等都有警員被定罪,都是依賴香港獨立的司法制度處理。
以震驚全港的7.21元朗事件為例,警隊到底是部署失當,還是警力真的不足以同時應付港島與新界的大型群眾事件,當然需要由監警會徹查。而如今據報載,廉政公署已介入調查是否有警員瀆職,這更加是好事,因為社會急切需要一個答案,就是所謂的「警黑勾結」是否存在?但在這些既定程序未完成(甚至未開始)前便對警隊未審先判,不是違反法治的基本精神嗎?至於所謂「獨立調查委員會」是否真的有效,近日行會成員葉劉淑儀的鴻文已詳細分析,在此不贅。
法治也不能輸打贏要:不能當法庭對警員定罪時,就說是「彰顯法治」;當「七警案」個別被告上訴得直時,就是「政治判決、法治已死」。這不單是不尊重法庭的極致,而是虛偽,更是雙重標準。
此外,雙重標準的最佳範例,就是每次示威都出現在前綫的泛民議員。他們對警方說「示威者正在離開,你們不應驅散」。先別說很多時示威者在警方警告後依然不離開,甚至繼續衝擊警方防綫,只問到底從何年何月起,「不反對通知書」變成廢紙,而在香港非法集結不是刑事罪行?為何讓有份在街頭放火的人免費乘港鐵回家,變成了「公民權利」?
破壞立會大樓 怎可免刑責?
警員的違規違法行為應該調查;示威者的違法和暴力行徑也不能姑息。
7.1晚上有暴徒破壞立法會,居然有大律師議員呼籲政府「停止搜捕」,筆者真的懷疑他讀的是本港法律嗎?甚麼時候開始「刑事毁壞」在本港無罪?暴徒闖入立法會飯堂,放下金錢取走飲品,社交媒體以至外國傳媒瘋狂報道,暴徒們便忽然「光環加冕」,變成聖人。那麼,若有人在深夜撬開士多鐵閘,放下金錢取走貨品,是否就可免去刑責?
近期,警方更在多區破獲管有爆炸品、攻擊性武器、大麻等案件。大家有否想過,若這些「武器庫」沒有被查處,示威者可能早就不是扔現時的自製汽油彈,而是炸彈?同樣道理,5大訴求怎可能包括「釋放義士」、「承諾永不追究」?支持的律師議員難道不知道,如此訴求等同人治嗎?
筆者熱切期盼香港社會還有基本的集體良心:政府的回應手法萬般拙劣也好,警方的部署失誤也罷,都不可能「合理化」(justify)示威者拒捕時咬斷警員手指、圍着落單警員用腳踢其後腦至出血、懷疑舉起手機拍照的途人是女警便群起圍毆,迫其交出手機——這不是極權政府才有的行為嗎?
過去兩周示威者幾乎把可以圍的警署都圍了一次。行動由起初的塗鴉、破壞大閘,到後來的扔磚破壞汽車、縱火,甚至破壞附近的交通燈。執筆之時,全港200組交通燈被破壞,佔總數1成,直接影響交通。到近日的罷工行動,癱瘓港鐵之餘還四出堵塞道路和過海隧道。由新聞片段可見,當天出現多次不滿道路被堵的司機,下車與示威者理論時,被示威者圍罵、甚至圍毆或破壞車輛。亦有孕婦在港鐵列車上因行車被阻太久,身體不適送院。
聯署沒名字 上班族「被罷工」
支持罷工者的說法是:「年輕人連前途都願意犧牲為成年人在前綫衝擊,爭取政府回應,成年人難道連一天半天的工資也不肯付出嗎?」換言之,希望上班的人「被罷工」可理解為「難免的殃及池魚」(collateral damage)。但他們有無問過這些「池魚」,例如上述的孕婦,是否願意被殃及?有人有罷工的權利(其實,當中很多是還在放暑假的學生,不要說工,連課也未有得罷),為何其他人就沒有上班的權利?
行文至此,筆者想起聯署反政府的公務員。首先,沒有名字的「工作證聯署」,其實技術上能否叫「署」?正如屈穎妍女士文道,這簡直是「又要威又要戴頭盔的最高境界」。筆者完全贊成她的觀點:「既然這麼不滿、不屑,最好的方法,是交出你的職員證說:『我不幹了!我不助紂為虐,我恥與為伍!』」
「食君之祿,擔君之憂」的話或許太過迂腐,但人在職場(還是高薪行政人員),起碼的職業操守和專業精神也要有吧?公務員或會說「生活壓力大,難言隨便辭職」。那你們支持罷工時,有無想過當你們在冷氣房只要坐夠朝九晚五便有糧出時,香港社會有極大量收入微薄的人,是「手停口停」的?這不單是偽善,更是涼薄。
筆者的底綫是,錯的事情就要譴責,這當然包括政府,尤其是行政長官本人一連串拙劣愚蠢至難以想像的政治決定。本屆政府處理一地兩檢和《國歌法》,都走完所有諮詢和立法會程序,甚至經過司法挑戰。但《逃犯條例》修訂的敏感處比《國歌法》有過之而無不及,政府竟然只做了20天網上諮詢。到法案委員會無法成立,便直上大會。連基本的既定程序都無視,難免予人獨斷獨行之感。
而且政府為了數夠票,修例建議連續兩次明顯向商界讓步,剔除個別罪類、提高判監門檻等,最終連「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」也不在引渡罪行之列。公眾實在有權質疑,政府背後有不可告人的「隱藏議題」(hidden agenda),才要如此「乞票」。更不堪入目的是,修例方案如此扭曲,連最基本的「政策原意」(打擊罪行)都說不過去。
拒撤回 押上700萬人前途
行政長官的「初心」是要趕在台灣殺人案疑犯10月可能獲釋前,完成修例工作。撇開台灣當局早表明不會在「一國」原則下引渡,若果政府放慢腳步、做足諮詢、充分解說、清晰闢謠;不要只集中向商界數票,以確保修例(1)不用被扭曲至面目全非、失去本意;(2)遲些日子在社會充分討論下通過——對,可能法案會因此遲12個月、甚至24個月通過,疑犯會就此逍遙法外,但特首起碼可以向受害人家屬交代:「政府盡了力,雖然不能直接幫到你們,但我可保證以後不會再有另一對父母經歷同樣痛苦。」
所以對筆者而言,她無資格講初心。作為特首,她的最大初心應是為香港謀福祉。筆者嚴厲譴責示威者暴力之餘,也想提醒行政長官,當她在6月9日號稱百萬人遊行的當晚出新聞稿堅持6月12日硬推修例;而到今天也不肯說出「撤回」二字時,她已經親手把這個「我們熱愛、並靠多代人努力建設」的城市700多萬人的前途押上了。
此刻,只願天佑我城。
(作者長期從事宏觀經濟、房地產市場、公共政策等範疇的分析工作。)
▲ 7月1日立法會遭受破壞,大樓修復預計要數個月。(資料圖片)
撰文 : 曾文兼 經濟師、政策分析員